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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特定种类设备合规申报的需要注意的几点

时间: 2024-03-28 14:54:04 |   作者: 半岛在线体育

  近期,许多企业在机电设施、特定种类设备进口时,容易在特定种类设备属性判定、许可监管上“踩坑”,本文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进口特定种类设备合规申报所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事项。

  一些企业进口的旧机电设施中,往往带有固定安装,用于承压储气的容器。而海关在对设备实施检验时,会判定这类容器不合格,并监督退运或销毁。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以下简称《特定种类设备目录》)规定,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0.1Mpa、容积≥30L且内直径≥150mm。同时,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而被海关判定不合格的容器,有些容器容积<30L,并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其被退运或销毁的原因,是因其为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中的“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含钢铁容器),属于禁止进口旧机电,其中也包括可能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但这种情形下的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即便获得我国特定种类设备许可,也是禁止进口的。

  部分企业进口的机电设施中,附带的与设备相连,且可在设备范围内搬动的储气罐,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为1.0MPa,其他技术参数和盛装介质也满足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要求,需提供储气罐企业的《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方能进口。

  《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条款1.2规定,“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是指安全在固定位置使用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同时,该规程注释1-1也规定,“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做监督管理”。而气瓶的属性,需要综合《特定种类设备目录》《气瓶安全作业规程》(TSG 23-2021)、《气瓶术语》(GB/T 13005-2011)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判定。因此,上述储气罐,仍属特定种类设备中的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申报进口时,应明确其特定种类设备货物属性,并提供许可证件实施联网核查。

  一些企业进口旧叉车时,虽然进行了装运前检验,但在到货检验时,海关发现其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简称场车),但无法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在使用前通过型式试验,判定其质量安全不合格。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明确进口场车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应通过型式试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房屋建筑工地、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只是对叉车作为场车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而型式试验则是安全准入的要求。因此,叉车进口时,仍需申报特定种类设备货物属性,并按要求向海关提供型式试验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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