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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4-05 01:51:37 |   作者: 新闻中心

  《丽水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丽水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迅速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坚持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4)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加强管理。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方面技术、专用装备作用,提高管理上的水准,不断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全面、及时、依法、准确发布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规定职责,共同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承担管道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的主体责任。

  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会引起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发生突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包括: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①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②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③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根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区域,本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一旦发生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成立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情况下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自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有关管道企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

  (4)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指导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对管道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与处置的总结评估,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2)市发改委:作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相关的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市石油或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3)市公安局:作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互与通行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4)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处置,包括火灾扑救、抢险、堵漏等;负责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

  (5)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突发事件网上舆情引导和管控。按照突发事件舆情处置“三同步”机制,启动网络舆论情况处置应急响应,建立舆情应急指挥体系,统筹做好分析研判、信息发布、舆情管控和辟谣工作。

  (7)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

  (8)市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经费发放等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发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并制定应对措施。负责提供既有地下管线的相关基础资料。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污染物因子和程度,对有几率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建议;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会引起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或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建设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受事故损害或威胁的工程建筑、公用设施等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事故中特定种类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6)市气象局:做好事故发生现场气象保障工作,提供灾害天气的检测、预报、预警信息和防御对策。

  (17)国网丽水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护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回到正常状态供电。

  (18)有关管道企业: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市发改委备案;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19)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由卫健部门牵头,公安、消防、地方急救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事故发生地就近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由公安部门牵头,公安有关部门人员、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及旁边的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次生环境污染和地质监测情况,组织指导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评估,组织专家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由发改部门牵头,应急管理、质监、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为现场救援指挥提供技术咨询。

  一旦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市级,组建县(市、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指挥部,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时,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4)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油气管道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油气管道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时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隐患点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2)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油气管道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故的风险、发展的新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企业应当对预警信息立即作出处置,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件。事件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的预判和把握,核实后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各级发改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发改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蓝色预警由县(市、区)发改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提供调整预警级别的专业建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实时监控,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有几率发生的事件级别;

  (4)必要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和劝告,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同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

  (5)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预警信息发布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1)一旦发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应及时拨打“110”或者“119”报告,也可向市政府办公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等有关单位报告。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等有关单位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刻报告市政府,并在半小时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件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事件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件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5)一旦出现事件影响区域可能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毗邻市应急部门通报,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接受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

  (2)接到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① 市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②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接到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视情成立县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市、区)政府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判定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市级单位理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

  除《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由应急管理、公安、发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②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协助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③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封堵漏点,清除泄漏的石油天然气,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由应急管理、公安、发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②根据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发生次生灾害;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近地区安全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地区政府,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的,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1)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3)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省、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发改、交通、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要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行。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

  较大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事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人员、交通、治安、医疗、经费、物资、技术等保障,按照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本预案3~5年修订1次。当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发改委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每三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的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由于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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